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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李某起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鳯皇银LFHY”“老鳯皇LAOPHOENI”商标与第三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下称老凤祥公司)持有的“老鳯祥”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1月7日和2014年11月5日,李某分别提交了“老鳯皇银LFHY”商标与“老鳯皇LAOPHOENI”商标注册申请,并分别于2015年2月28日和2016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016年7月15日与7月22日,老凤祥公司分别以李某的上述两件商标和其所有的第10023562号“老鳯祥”商标、第11779009号“老鳯祥”商标、第908276号“老鳯祥及图”商标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1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 “老鳯皇LAOPHOENI”与“老凤皇银LFHY”商标权无效。李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老鳳皇”等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是否与“老鳳祥”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老鳳皇”等商标与”老鳳祥”商标等是否类似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在“老鳳皇”系列商标的商品与“老鳳祥”系列商标等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鳳皇”等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与“老鳳祥”系列商标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虽在商品区分表中并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但上述商品的原料多为金、银、铂等金属,销售渠道多为在珠宝首饰专卖店、商场珠宝首饰柜台、典当商行或线上珠宝首饰店铺中销售,并且在功能、用途和消费群体等方面亦趋同,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贵重金属合金”与“老鳳祥”商标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并无不当。
在“老鳳皇”系列商标与“老鳳祥”系列商标等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字形等商标外观上,“老鳯皇”商标与“老鳯祥”商标,其中“鳯”字均为繁体字,在文字构成、文字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与此同时,老凤祥公司的“老鳯祥”和“老鳯祥及图”商标在相关商品及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若允许“老鳳皇”等商标与“老鳯祥”等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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