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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蔡林记”热干面是当地的老字号。由于历史原因,“蔡林记”的经营主体从创始人蔡明伟过渡到如今的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蔡林记商贸公司)。而如今,蔡林记商贸公司与蔡明伟的后人为了能否使用“蔡林记”相关标识打起了官司。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4起与“蔡林记”有关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蔡明伟后人参股公司申请注册的“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能够与蔡林记商贸公司在先注册的多件“蔡林记”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判令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此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中,认定蔡明伟后人蔡汉文参股企业湖北鼎金耀餐饮商品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鼎金耀公司)申请注册的“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与蔡林记商贸公司在先注册的多件“蔡林记”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老字号引发商标争议
资料记载,上世纪30年代,湖北武汉黄陂人蔡明伟夫妇创立“蔡林记”招牌。此后,由于历史原因,经营主体历经变迁,如今由蔡林记商贸公司接手。蔡林记商贸公司在热干面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第7102289号“蔡林记及图”、第7615025号“蔡林记”等多件商标,成为“蔡林记”的经营者和商标专用权人。
2013年2月起,鼎金耀公司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分别申请注册了第12161086号等4件包含蔡明伟人物形象在内的“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图文组合商标。
此后,蔡林记商贸公司针对鼎金耀公司的上述4件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因与“蔡林记”等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予以宣告无效。
鼎金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鼎金耀公司起诉称,其由“蔡林记”老字号传承人蔡汉文创立,经过长期使用,“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中“蔡明伟”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鼎金耀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识别性和区分性。此外,涉案“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与“蔡林记”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认为其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蔡林记商贸公司认为,“蔡林记”商标在“热干面”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鼎金耀公司将“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等。
传承人权益获得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由人物头像图片和文字“蔡明伟老蔡林记”组成,其中人物头像为“蔡林记”老字号的创始人蔡明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曾在此前类似案件中认为,蔡汉文作为“蔡林记”老字号的传承人,可以在商标中表明其身份。蔡明伟的人物头像图片和“蔡明纬”文字作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能够使诉争商标的整体外观与该案的引证商标相区分,不属于近似商标。二者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会基于蔡明伟头像及“蔡明纬”文字将二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分,不易产生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高院的上述生效判决对该案的商标近似性判断有指导意义,应当遵循。此案涉及的“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与北京高院上述案件的涉案商标相比,都含有“蔡明伟”和“蔡林记”文字及“蔡明伟”人物头像,区别仅仅在于人物头像图片的位置和相关文字排列组合形式略有不同。根据上述北京高院生效裁判的理由,将“蔡明伟”及其人物头像作为“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蔡林记”不构成商标近似的依据。蔡明伟的长子蔡汉文参股鼎金耀公司,在申请注册“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时,在引证商标“蔡林记”基础上,借助蔡明伟是“蔡林记”创始人的历史渊源,特意增加了“蔡明伟”及其人物头像,以与引证商标“蔡林记”相区分。相关公众凭借该区别标识以及蔡明伟是“蔡林记”创始人的历史渊源,可以将诉争商标“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与引证商标“蔡林记”相区分,不致发生混淆误认。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判决清楚地表明,尽管老字号的商标由新的商业主体经营,而老字号传承人和相关企业对老字号传承、发展方面的贡献也不能忽视。该案中,蔡明伟所作“蔡林记”创始人的表达,只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应当去禁止。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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