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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采蝶轩告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处得知,该公司认为安徽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食品宣传资料及食品外部包装上使用了公司著名商标 "采蝶轩"及"蝴蝶图形",造成侵权,要求安徽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 万元和为制止侵权的所有合理支出人民币15 万元。目前,诉状已送达合肥市中院。
■中山采蝶轩状告合肥采蝶轩
广东省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在起诉书中表示,1987年1月1日,目前担任广东省中山市食品总公司董事长的梁或等人创办 "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并根据中国传统的爱情故事 "梁祝"的启发,创立了"采蝶轩CAIDIEX-UAN"商标。1993年,梁或等人将公司改为直销方式,在中山市开办第一间西饼屋。1998年,梁或等开始在第30、42类申请注册 "采蝶轩CAIDIEXUAN 及图"商标,注册号分别是第1328994号及第1344787号。2002年12月31日又在第30类的"蛋糕、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注册了第3422492号"采蝶轩CAIDIEXUAN 及图"商标。2005年2月6日,原告又在第43类的"面包店、面包连锁店"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502638号 "采蝶轩"、第4502639号 "采蝶轩CAIDIEXUAN 及图"商标。
之后,原告又在多个类别注册了"采蝶轩"、"采蝶轩CAIDIEXUAN 及图"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原告对"采蝶轩"、"采蝶轩CAIDIEXUAN 及图"依法享有不容置疑的商标专用权。
近年来,广东中山食品总公司生产的"采蝶轩"品牌产品遍布珠江三角洲地区,有100多家分店,社会知名度较高。而被告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在其店面和宣传该店的广告上,使用 "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作为商标,并在店面的宣传手册、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使用。另查,被告还将原告的商标以企业字号的名义突出使用。因此,广东省中山市食品总公司要求合肥采蝶轩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变更或注销)"采蝶轩"在企业名称中、"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在网站中进行经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媒体上登报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8 年前双方已就商标问题打过官司
"其实我们在2004年左右,与合肥采蝶轩已因商标问题打过官司。"广东省中山市食品总公司代理人谢华新告诉记者,"我们原先以为只是合肥公司的名称叫'采蝶轩',并没有生产以此冠名的面包等产品,但这次我们发现他们居然开了150多家冠以 '采蝶轩'之名的连锁店,且在蛋糕等产品包装上也使用了'采蝶轩'字样和类似的蝴蝶标志,这是我们不能容忍的侵权行为。"
谢华新介绍,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在广告、广告设计、商业行情代理、推销(替他人)、拍卖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了"采蝶轩"商标,由于与广东省中山市食品总公司经营范围不同,公司并没有异议。但2004年左右,合肥采蝶轩在汽水等商品上同样申请用"采蝶轩"作为商标。"这和我们申请商标的经营范围有了冲突,我们当时认为他们侵权。"谢华新说,他们立刻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但被驳回,接着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同样被驳回。
2011年,广东省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告上法庭。最终,北京第一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汽水等商品上申请用"采蝶轩"为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 "采蝶轩"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并要求进行重新裁定。
2012年,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北京第一中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合肥采蝶轩暂未给回复 中山采蝶轩表示会维权到底
昨日,记者拨打了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联系电话,接线员表示,会将记者的联系方式转给相关部门,由他们作回复,但直到记者截稿前,该公司都未有电话打入。
广东省中山市食品总公司总经理卢宜坚表示,合肥采蝶轩连锁店数额庞大,极易造成公众误会其和中山"采蝶轩"有关,所以中山食品总公司会维权到底。
据合肥媒体称,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邓晓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们和广东中山食品总公司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邓晓明表示,商标权的分类很细,过去他们对商标的重视程度不够,因为没有及时注册,现在约有五六个类别存在一定的争议。邓晓明还认为,在一些注册了商标的类别中,中山采蝶轩实际上也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据邓晓明介绍,合肥采蝶轩存在已近20年,但过去经营规模小,没有引起关注。
对此,广东中山食品总公司的代理方、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黄敏律师表示,合肥采蝶轩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存在20年,而且即使存在20年,也没有中山采蝶轩历史悠久。"他们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远远晚于中山采蝶轩,但却将'采蝶轩'字样的商标以企业字号的名义突出使用,按照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黄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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