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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儀”“雍正”缘何对簿公堂?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23-08-04
阅读量:275
作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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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溥儀”与“雍正”的音、形、义完全不同,但围绕二者是否近似,在眼镜市场上产生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近日,这一纠纷有了新进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显示,法院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下称视思明公司)、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大悦城分公司(下称视思明大悦城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中雅有限公司(下称中雅公司)第6678671号、第9670050号“溥儀眼镜PUYI OPTICAL及图”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相近似的“雍正眼镜YONGZHENG OPTICAL及图”标识(下称涉案标识)。目前,该行为保全禁令已生效。

  为何作出诉中禁令?

  中雅公司于2001年创立,经过多年发展,其旗下的“溥儀眼镜”在高端眼镜店市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2022年6月,中雅公司在武汉市发现两家“雍正眼镜”店,与其经营的“溥儀眼镜”店直线距离仅4公里。中雅公司认为,上述两家眼镜店使用的涉案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整体视觉字体、英文要素等方面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中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上述使用“雍正眼镜”字样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年9月,中雅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中雅公司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主张作为上述两家“雍正眼镜”店的经营者,视思明公司与视思明大悦城分公司不仅在线下经营“雍正眼镜”店铺,而且在天猫、美团、大众点评等网络平台上销售含有涉案标识的眼镜产品,如不责令二者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将给中雅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请求法院责令视思明公司与视思明大悦城分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为。

  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举行行为保全听证并当庭作出民事裁定,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视思明公司与视思明大悦城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涉案标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上述行为保全裁定中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视思明公司与视思明大悦城分公司在其开设的眼镜行及提供的验光配镜等服务中使用了涉案标识,上述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涉案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而且雍正与溥仪同为清代皇帝,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考虑到涉案商标在眼镜行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视思明公司与视思明大悦城分公司作为中雅公司的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并进行合理避让,但二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涉案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侵犯中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的可能性极大。

  由于视思明公司、视思明大悦城分公司与涉案标识相关的被申请行为正在实施,考虑到二者与中雅公司在品牌定位、市场评价等方面的区别,如不停止相关被申请行为,将会对中雅公司的商誉及品牌美誉度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视思明公司与视思明大悦城分公司造成不当损害,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另外,中雅公司提交了担保金额为100万元的保单及担保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视思明公司与视思明大悦城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中雅公司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如何适用行为保全?

  “该案在正式作出判决前以禁令方式责令被告停止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能有效防止被诉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而且通过详细的说理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审查条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表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制度。”赵虎介绍,从法律规定来看,行为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法院依申请对当事人的侵害或侵害之虞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其中明确了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其中,对“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细化规定为“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于何为“难以弥补的损害”,上述司法解释列举了4种情形,即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受到侵犯后难以恢复原状,即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赵虎表示,在民事诉讼尤其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再到判决生效需要一段时间,有的情况下时间会较长,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那么即使判决权利人胜诉,也可能会出现侵权人的获利更大,而权利人受到的损失根本无法得到补偿等情况,且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的损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如作品被发表、隐私被公开、失去竞争优势等。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当事人应积极请求适用行为保全制度来有效规避难以弥补的损害。

  “行为保全系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即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某种行为,属于未审先裁,如果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却对被告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会产生新的不公平。”赵虎建议,对于行为保全制度应严格适用,在迅速保全权利人利益的同时,防止诉中禁令不合理地伤害竞争对手和对禁令的滥用。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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