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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物流”起诉“金蚂蚁搬家”商标侵权,结果……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23-07-28
阅读量:295
作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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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小蚂蚁力气大,搬动重物它不怕……”科学研究证明,蚂蚁能够搬起超过自身重量400倍的物体。在搬家公司、物流公司这类服务上使用“蚂蚁”标志,固然有借用传统文化和日常习惯的认同感,但也需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及搬家、物流行业侵犯“蚂蚁”相关商标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内蒙古金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金蚂蚁公司)在门店招牌和搬运货车上使用“金蚂蚁搬家”标识侵犯了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成都蚂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成都蚂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3万元。

  “蚂蚁”引发商标纠纷

  成都蚂蚁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搬家搬运等服务的企业,从2002年开始,该公司陆续在搬家、搬运等相关类别上注册了“蚂蚁”“蚂蚁搬家”和“金蚂蚁”商标。经过多年运营,“蚂蚁”品牌在搬家运输行业内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

  2020年底,成都蚂蚁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内蒙古金蚂蚁公司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店招牌和搬运货车车身上使用“金蚂蚁搬家”字样,并在58同城APP中使用“金蚂蚁搬家”标识对其经营的搬家服务进行宣传,属于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搬家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涉嫌侵犯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五八公司)经营的58同城APP为内蒙古金蚂蚁公司的信息发布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侵权。成都蚂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内蒙古金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涉案门店招牌和搬运货车上使用“金蚂蚁搬家”标识;内蒙古金蚂蚁公司、五八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连续30天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为成都蚂蚁公司消除影响。

  内蒙古金蚂蚁公司否认存在侵权行为,表示其根据耳熟能详的“蚂蚁搬家”命名公司是对传统文化和日常习惯的认同,没有攀附成都蚂蚁公司的主观故意。

  五八公司亦否认其存在侵权行为,表示涉案商家信息均是商户自行上传,与五八公司无关;平台对商户上传内容不作实质审核,亦不会为商户代发商家信息;该案起诉前,成都蚂蚁公司未就涉案商家信息向其提出投诉,其在收到案件起诉材料后对涉案商家信息进行了下线处理,对入驻商户进行了经营资质审核,已经履行了平台注意义务。

  终审认定侵权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内蒙古金蚂蚁公司在搬运货车上使用“金蚂蚁搬家”标识以及在58同城APP中的涉案使用行为侵犯了成都蚂蚁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中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方式、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内蒙古金蚂蚁公司的服务销售价格、58同城APP中网友评价数,以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万元、合理费用3000元。

  鉴于成都蚂蚁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给其商誉造成广泛不良影响,一审法院对成都蚂蚁公司要求内蒙古金蚂蚁公司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诉讼请求没有给予支持。

  关于成都蚂蚁公司对五八公司提出的相关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内蒙古金蚂蚁公司表示系其将相关商家信息提交给五八公司,五八公司属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证据证明五八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案所涉侵权行为的存在,成都蚂蚁公司在起诉前亦未向五八公司发出通知,涉案商家信息现已删除,五八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故成都蚂蚁公司对五八公司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内蒙古金蚂蚁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内蒙古金蚂蚁公司经营业务为搬家、搬运类服务,与成都蚂蚁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构成同一类服务。涉案的三件商标分别由“蚂蚁”“蚂蚁搬家”和“金蚂蚁”构成,内蒙古金蚂蚁公司在其发布的宣传信息和搬运货车上所使用的“金蚂蚁搬家”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二者在文字、字体、字形及发音等方面均高度近似,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内蒙古金蚂蚁公司在其经营的搬家、搬运类服务中使用被诉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据此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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