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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吉利与威马两家车企之间的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件,判令威马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利方的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下称涉案技术秘密),并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4亿余元。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
该案当事人为上诉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利集团)、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吉利研究院,吉利集团、吉利研究院统称吉利方),上诉人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下称威马温州公司),被上诉人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威马集团)、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威马智慧出行公司)、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威马销售上海公司,威马温州公司、威马集团、威马智慧出行公司、威马销售上海公司统称威马方)。
技术秘密引发纠纷
2016年,吉利集团下属的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高原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马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
2018年3月,吉利方发现,成都高原公司有多名离职员工交还的部分电脑中有这些离职员工两年前就为威马方工作的文件。2017年3月至6月,威马方以成都高原公司一年内离职的部分员工作为发明人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
2018年12月,吉利方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马方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一审中,威马方辩称,吉利方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秘密点符合构成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并且认为其相关电动汽车底盘零部件技术系委托第三方供应商独立研发或自主研发,威马温州公司、威马销售上海公司实施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害技术秘密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马温州公司侵害了吉利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马温州公司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吉利集团、吉利研究院和威马温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吉利方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由威马方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对此,威马方共同辩称,吉利集团并非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吉利方请求保护的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不属于技术秘密,一审判决判赔数额以及判令由威马温州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均过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威马温州公司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吉利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由吉利方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对此,吉利方共同辩称,其对涉案技术秘密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并对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实施了管理,系本案适格原告。此外,吉利方指出,威马方具有接触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条件,并且威马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应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法院判决高额赔偿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涉及成都高原公司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员工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从原单位较短时间内集中离职并入职威马方及其关联公司,在案证据已经证明威马方使用了吉利方部分完全相同的涉案技术信息包括吉利方特有的技术信息,在此情形下,可以直接推定威马方实际获取、使用了吉利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
该案6.4亿余元的赔偿额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法院确定该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什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鉴于该案缺乏计算威马方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而减少研发成本或亏损的直接证据,但依据吉利方二审证据,可以新能源汽车代表性企业同期利润为参考,根据威马方自己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的记载,以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的销售数量(8.1733万辆)及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其整车销售可得利润,并综合考虑涉案底盘技术秘密利润贡献率等因素,计算威马方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所获得的利益。同时,考虑威马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该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日为界,对威马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权获利只计算补偿性赔偿数额。经计算,威马方应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4亿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该案二审结合新查明事实,在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历史新高的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出新招实招,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以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不仅充分彰显了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也切实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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