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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展会上“李逵”遇“李鬼”维权无果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14-03-27
阅读量:502
作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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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受发明专利保护的产品,一方是被有关部门认定了的侵权产品,两家企业的产品在同一个展会上“不期而遇”,同台展出。而当遭受侵权企业合法维护自主知识产权时,展会主办方有关负责人竟称“侵不侵权与我无关”。

展会上:“李逵”与“李鬼”竟同台亮相

320日,2014中国中部(郑州)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在郑州举行。江苏沃尔森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展明皓,带着他们生产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动攻丝机床参加了展会。然而不久,展明皓就发现曾经被他们企业警告过“涉嫌侵权”的山东新大川机床有限公司的展位却在不远处,而展出的产品恰恰是涉嫌侵犯他们自主知识产权的攻丝机床。

在与对方企业交涉无果后,展明皓将情况投诉到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认定:“山东新大川机床有限公司在展会上展销的‘高效攻丝机’的产品结构落入发明专利‘一种攻丝机’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第60条的有关规定,山东新大川机床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攻丝机’属于侵权产品。”

 “山东新大川公司提供不出任何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据和法律依据。”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副主任曹留建说,在认定侵权后,他们在21日就向对方下达了把侵权产品撤离展柜、不再发放宣传材料的要求,并按照程序和规定,下达知识产权举报投诉转交单,将此侵权案件及证据移交给展会组委会主办方处理。

然而,在322日,这款已经被明确认定为侵权、责令下架的产品却依然在展会上大张旗鼓宣传和展销。

主办方:侵不侵权与我没关系

展览会组委会指挥协调负责人沈利军对来访的记者说,在展商参展之前,他们已经通知展商自带企业和展出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备有关部门审查,但是组委会却“没有权去查验展出企业有关文件”。至于参展企业是否合法有资质、参展产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沈利军答道,“我们没有权力去审核,我们只是提供展出场地的,侵不侵权与我没关系。”

那么,展会主办单位到底有无责任审查把关呢?据业内人士介绍,展会在招展过程中,除了要求企业缴纳相关费用,还应依法要求参展商品不能涉及侵权。

2006年国家实行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明确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据参展客商介绍,除了参展费用和企业简介,展会并没有要求他们提供企业和产品的相关文件及证书。这次展会的有关工作是由郑州好博塔苏斯展览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的,而组委会,“就是这个公司的”。

展会监管缺失维权不畅

 “现在组委会这一块就是市场化,以盈利为目的。招过来的企业都是他的客户,收完钱之后当然对企业审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我们投诉商家侵权后,他们对此事也是不闻不问,压根就没想到知识产权保护。”展明皓对主办单位的“不作为”颇为气愤地感叹。

展明皓说,专利产品是一个企业倾注多年的心血,代表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他们每年都会在全国各地参加六七十场展会,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沿海城市的展会一般现场都会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执法比较严格。虽然中西部地区的展会品质无法与东部沿海相比,但是这次已经被有关部门确认的侵权产品在展会上明目张胆展销而不被取缔,“这是比较少见的。”

业内人士指出,展会上“李逵”撞上“李鬼”并非个案。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又受主办方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会展中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行为问题突出,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扰乱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加强展会行业监管、促进会展业规范化发展,已迫切成为业内共识。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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