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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密集的广告,到媒体质疑,再到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消费者的起诉,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学利用有限公司(下称青海春天)生产的“极草·5X冬虫夏草”(下称“极草”)上市以来就争议不断。然而,这些争议并未能阻挡青海春天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如今的青海春天成功借壳上市,成为两市冬虫夏草第一股。但是,对“极草”的质疑也还在继续,青海春天一件关于“极草”的核心专利“冬虫夏草的粉碎方法及制剂”(ZL200710048651.8)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日前,这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审理。业内人士认为,这件专利涉及到青海春天的主导产品,案件结果将对其产生重大影响。
“极草”旋风席卷全国
“冬虫夏草,现在开始含着吃”,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极草”广告频繁出现在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其他形式的广告更是遍地开花。青海春天的财务报告显示,其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支出分别为6555.98万元、1.49926亿元、3.550761亿元和1.780946亿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37%、11.82%、16.88%和16.67%。
凭借着密集的广告,青海春天取得了“极草”市场营销的巨大成功,短短几年时间内,将“极草”打造成了一个家喻户晓的品牌。
众所周知,冬虫夏草是传统的名贵中药材,与人参、鹿茸齐名,并列为三大补品,具有增强机体的免疫力、滋补肺肾等多种功效。在青海、西藏等冬虫夏草产区,从事冬虫夏草加工、销售的企业有很多,但没有一家能像青海春天这样,打造出了“极草”这么一个响亮的品牌。
“极草”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产品呢?以市场上销售的“极草”至尊含片为例,该产品为81片装,一片0.35克,每盒售价2.9888万元,平均一克达1054元,是黄金价格的数倍。
青海春天的官方网站显示,“极草”由100%纯冬虫夏草制成。只不过与以往的泡水喝、炖肉吃等不同,“极草”是将冬虫夏草研磨成粉,再压成片。“极草”相关广告宣称,运用区离粉碎增溶技术后获得的“极草”,比冬虫夏草原草至少多7倍精华溶出。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经过查询了解到,青海春天在冬虫夏草的领域拥有多件专利,其中就包含了应用于“极草”产品的发明专利“冬虫夏草的粉碎方法及制剂”(ZL200710048651.8)。
伴随着席卷全国的“极草”旋风,青海春天多次受到质疑,有媒体质疑其产品身份;知名职业打假人士认为其夸大宣传,将其举报至工商部门;还有消费者质疑其为“三无产品”并提起诉讼,要求10倍赔偿。
但这些质疑没能阻挡住青海春天在市场上攻城略地的步伐。数据显示,青海春天的销售收入呈逐年快速增长态势,2011年至2013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1亿元、12.45亿元、20.8亿元。2015年6月,青海春天更是通过借壳贤成矿业登陆A股,成为两市冬虫夏草第一股。
质疑从台前转向幕后
然而,针对“极草”的质疑还在继续。
2015年1月,自然人闫某针对青海春天的发明专利“冬虫夏草的粉碎方法及制剂”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2月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2015年6月16日,这起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该发明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审后,无效宣告请求人闫某的代理人、北京智为时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加岭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是将冬虫夏草的虫体与子座分开粉碎。而冬虫夏草直接粉碎会造成营养成分遭到破坏或流失是业内的普遍认知。为了避免这种破坏或流失,专业人士自然会想到将其分开粉碎。此外,王加岭还表示,该发明专利存在的另一个较大的瑕疵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他认为,这样一个技术方案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
青海春天的代理人、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很多发明其实就在一念之间,看似很简单的改进,其实凝聚了发明人的智慧。以此次庭审的冬虫夏草专利为例,之前并没有任何人想到将其分开粉碎,而分开粉碎能够避免营养成分的流失、有利于人体吸收,都是有科学依据的,该专利获得授权没有任何问题。
青海春天副总经理刘凌霄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冬虫夏草的粉碎方法及制剂”(ZL200710048651.8)是该公司的核心专利之一,“极草”正是采用该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公司将会向公众公布此案最终结果。
针对受到很多质疑的“极草”广告——“采用专利技术,使冬虫夏草精华成分释放比原草提升至少7倍”,刘凌霄表示,这一结论是在产品上市前进行产品工艺研究时发现的,青海省科技厅依据国家对科技成果评定要求组织专家评估论证,评定为青海省科技成果。此外,青海春天还委托了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生物研究所进行了测试,结果为“总溶出物在短时间内即可迅速溶出,3分钟内区离粉碎粉的溶出率可高出原草10-15倍,5分钟内仍高出原草7倍以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领域专家表示,依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任何一件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无效案件审查中,技术方案能否达到所述技术效果,需要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进行综合判断。
据了解,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没有记载该技术方案可以“使冬虫夏草精华成分释放比原草提升至少7倍”。但是据记者了解,在青海春天的另一件发明专利“冬虫夏草微粉片及其制备方法”(ZL200810303308.8)中,明确记载了采用区离粉碎技术后的III级虫草粉溶出度比原草高3倍至7倍。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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