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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所熟知的爱奇艺网,主要通过在视频内容播放前设置广告以收取广告费,或者向用户提供付费会员服务(会员可观看没有广告的视频内容),以维持正常运营,这也是目前国内大型视频网站通常使用的商业模式。
不过,一款名叫“电视猫MoreTV”的软件却可以让非爱奇艺会员跳过广告直接观看爱奇艺网的视频。为此,爱奇艺网运营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赔100余万元。
此举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电视猫”软件运营商该承担哪些民事责任?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就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予以明确。
“电视猫”绕开爱奇艺广告
手机、智能电视……都是观看网络视频节目的主要渠道。作为行业内翘楚,爱奇艺公司投入了许多精力。可是他们发现,有一款可观看电视的APP正在悄悄瓦解自己的商业模式。
这款APP就是“电视猫MoreTV”,由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千杉公司)和悦观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悦观公司)共同经营。这款软件主要提供视频搜索服务,同时也提供绕过视频网站广告的服务,这引起了爱奇艺公司的不满。于是,2014年和2015年,爱奇艺公司先后4次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分别在智能电视、机顶盒、安卓智能手机上安装“电视猫”软件,在线搜索爱奇艺公司拥有版权的系列影视剧并播放,每次播放这些视频时页面都会显示“爱奇艺”字样,但均没有片前广告。
爱奇艺公司认为,千杉公司和悦观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其诉至浦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6.25万元,并在两被告官方网站首页上端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专家辅助人出庭
不播放广告直接看视频正片,究竟是怎么做到的?千杉公司和悦观公司表示,因为“电视猫”利用了“爬虫”技术,软件在播放视频链接时,由安卓系统自带播放器自动完成,而爱奇艺网的广告文件和视频文件是分离的,因此播放器只可以直接播放正片,不能播放广告。因此,“电视猫”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绕开广告。
爱奇艺公司则对此进行了否认。爱奇艺公司表示对网站视频正片的播放地址进行了加密验证,作为第三方播放器,“电视猫”不能直接得到爱奇艺视频正片播放地址,必须破解验证算法,取得有效密钥,才能获得爱奇艺视频正片的播放地址。
面对艰涩的网络技术名词,为更好查清事实,合议庭应原被告双方申请,允许各派一名专家辅助人出庭应诉,同时邀请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主任金波担任专家陪审员。
接下来,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就“电视猫”链接播放爱奇艺视频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爱奇艺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及千杉公司和悦观公司的专家辅助人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进行了演示。合议庭还对两名专家辅助人进行了询问。
不过,在演示过程中,千杉公司和悦观公司的专家辅助人按照其所陈述的方法并未能成功获取爱奇艺网站的正片视频播放地址。爱奇艺公司的专家辅助人指出,演示失败的原因在于其隐瞒了事实。爱奇艺网所有端口均有自我保护,不通过技术手段破解,根本无法访问。被告方的专家辅助人确认了这一说法,但他认为,破解爱奇艺端口的技术难度很低。
绕开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爱奇艺公司主张,千杉公司和悦观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两方面,一是“电视猫”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网站视频的行为,二是链接播放时绕开了爱奇艺网站片前广告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行为,爱奇艺公司认为,这导致用户不再访问该公司官网,直接导致其网站访问量、广告曝光率下降,在网民中的受关注度下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互联网的本质在于信息的互联互通,其发展也在于互联互通。“电视猫”链接爱奇艺网站视频时,如果完整链接播放全部内容,实质上是将爱奇艺网的全部内容提供给了网民,不会损害其合法利益,因此这一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第二种行为,虽然被告方专家辅助人认为爱奇艺网页的密钥破解技术难度很低,但法院认为,即便难度再低,也需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技术手段以实现目的。两被告确实未经爱奇艺公司许可,采取了技术措施,使“电视猫”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网的视频时绕开了其片前广告的投放平台,得以直接播放正片,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共同经营该软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官方网站首页上端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律师费5万元;由于案件审理中,两被告已主动停止侵权,因此法院驳回了爱奇艺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浦东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朱丹表示,这起案件在审理程序上有许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又被称作“有专门知识的人”,即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起到哪些作用?朱丹表示,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功能,是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询问,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对质等。专家辅助人的陈述应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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