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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元素诉古川侵权《开心消消乐》一审获赔220万元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16-12-07
阅读量:215
作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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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乐元素公司获悉,备受关注的乐元素公司诉古川公司侵犯其知名手游《开心消消乐》著作权及实施不正当竞争等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古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乐元素公司对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侵犯了“开心消消乐”商标的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古川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官方网站的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乐元素公司造成的影响,并且赔偿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20万元。

 

  资料显示,《开心消消乐》是国内知名互动娱乐公司乐元素独立研发制作的一款消除类休闲游戏,2013年推出网页版,次年移动版上线后,长期占据各大游戏平台畅销榜首位,其用户总数已超过5亿,月活跃用户超过1亿。《开心消消乐》经过乐元素的持续运营和大投入宣传,在市场上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乐元素公司诉称,古川公司从2014年起陆续在当乐网、木蚂蚁、苏宁易购应用商店等多个游戏平台公开发行了以“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等为名称的多款消除类游戏,并在游戏界面和下载页面中,使用了和《开心消消乐》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宣传图、宣传语以及游戏图标(包括绿色藤蔓、卡通动物形象、美术字等),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为该游戏为《开心消消乐》的新版或衍生游戏,严重侵害了乐元素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开心消消乐”商标的商标权。同时,古川公司还在游戏中恶意设置隐蔽扣费点,致使许多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费,严重损害了玩家的利益。据此,乐元素于2016年4月29日,正式将古川公司诉至法院,积极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捍卫自身与玩家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案争辩的焦点之一,“消消乐”是否为行业内消除类游戏的通用名称,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开心消消乐”的组合为乐元素公司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过乐元素公司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相关商标在游戏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古川公司在本案中无法提供证明“消消乐”已成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更没有充分且有效的证据证明消除类游戏等同于“消消乐”;而从乐元素公司提交的相关报道中,多次提到消除类游戏的统称为“三消类”或“消除类”,并无证据显示“消消乐”能够指代消除类游戏。此外,在《开心消消乐》游戏上线后,乐元素公司持续使用该游戏名称,该游戏名称伴随着游戏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在商标获得注册前,“开心消消乐”游戏名称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知名商品(服务)的特有名称,应当获得相应法律保护,古川公司在推出自己的消除类游戏时,显然对市场有所了解,应当知晓《开心消消乐》的存在和高知名度,应当予以合理避让,但古川公司不仅没有避让,反而在对自己游戏命名时采用了与乐元素公司游戏极其近似的游戏名称,使用户产生误认,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因此,法院认定,古川公司未经乐元素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侵害乐元素的注册商标“开心消消乐”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海淀法院在本案中还一并认定,古川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游戏中、游戏APP图标和宣传下载页面中,以相同和实质性相似的方式使用了乐元素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开心消消乐》游戏开始画面、《开心消消乐》美术字和《小黄鸡系列》等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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