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件注册使用在合成橡胶等商品上的“埃索黄金眼”商标,知名石油天然气生产商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下称美孚公司)与广西桂林埃索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埃索公司),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终审有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埃索公司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第9945806号“埃索黄金眼”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据此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纷争溯源
据了解,美孚公司是知名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生产设施并销售产品。埃索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橡胶制品、润滑油、汽车配件等产品及提供汽车养护及美容服务等。
根据中国商标网显示,诉争商标由埃索公司于2011年9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合成橡胶、离合器垫、有机玻璃等第17类商品上。
2015年10月12日,美孚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于橡胶、石油、汽油等商品上的“埃索”及“ESSO”等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对美孚公司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2016年5月31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美孚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美孚公司的“ESSO”商标长期与中文“埃索”商标结合使用,两者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埃索公司具有攀附美孚公司知名商标商誉的故意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在先生效判决中曾认定“ESSO”商标在全球具有较高知名度,美孚公司长期将其对应的中文译名“埃索”与“ESSO”固定搭配使用,中文“埃索”与“ESSO”商标已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此外,美孚公司还主张,埃索公司自2004年6月30日至2014年3月期间,先后申请注册了“埃索”“ASOO”“埃索ASOO”“埃索黄金眼”“埃索冷黄金”“ASOO及图”等近40件商标,且多数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或被宣告无效。美孚公司认为,埃索公司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终见分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孚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中的“ESSO”系臆造性的字母组合,其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美孚公司多年来持续将“ESSO”及其中文译名“埃索”固定搭配使用,两者之间已经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由中文“埃索黄金眼”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ESSO”对应的中文译名“埃索”,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埃索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包含“埃索”文字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与埃索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评委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明显,并不构成对美孚公司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塑料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橡胶、工业用塑料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法院还认为,美孚公司长期将中文译名“埃索”与“ESSO”固定对应使用,中文“埃索”与引证商标中的“ESSO”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诉争商标由文字“埃索黄金眼”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方面相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此外,埃索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包含“埃索”文字的商标,还申请注册了“脑黄金”“蓝魔”“冷白金”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埃索公司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违背了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规定的立法精神。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与埃索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