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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大疆”,不少人首先想到的是在全球民用消费级无人机市场独占鳌头的“大疆”牌无人机。殊不知,市场上还有同名手机,两家厂商还为此打起了商标官司。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起诉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实业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大疆实业公司在被诉侵权手机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中使用“大疆”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享有的第11784570号“大疆”(下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大疆实业公司使用“大疆”作为其企业名称并加以宣传的行为构成对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侵权并赔偿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1.4万余元,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均认定涉案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该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构成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翟业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别保护,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涉案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较大。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涉案商标为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了详细说理,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意义。
同名企业对簿法庭
大疆创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全球知名无人飞行器控制系统及无人机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生产商,亦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过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大量使用和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18年8月,该商标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大疆实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5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手机、移动电话的技术开发、销售、生产等。自2016年2月2日起,大疆实业公司分别申请注册了“inni”商标和“大爱无疆”商标,分别被核定使用在“手机、电池”以及“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随后,大疆实业公司推出手机产品,并在销售过程中及在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时,使用了“inni大疆”“大疆1”“大疆X7”等内容。
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商标具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虽然大疆实业公司使用“大疆”商标指示的商品为手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同,但考虑到涉案商标应为驰名商标,故其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大疆实业公司注册并使用包含有“大疆”字号的企业名称存在明显攀附大疆创新科技公司驰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根据商标法及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大疆实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沟通无果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于2017年4月将大疆实业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对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起诉,大疆实业公司不予认同,辩称:首先,大疆实业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商品为手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其生产、销售的手机一直都标注有“inni”商标,而“大疆”则是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没有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其次,公司成立后,一直将“大疆”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其“大爱无疆”亦是大疆实业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故不具有混淆的主观故意。再次,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大疆”无人机品牌在大疆实业公司使用“大疆”字号之前并未达到驰名程度,该案亦没有将涉案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认定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构成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大疆实业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大疆”标志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较强的联系,从而减弱涉案商标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关联性及对应性,同时,也不正当利用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之情形。大疆实业公司生产、销售带有“大疆”标志的手机、在其宣传视频、微信公众号中标注“InnI 大疆”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使用“大疆”作为企业名称并加以宣传的行为构成对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在综合考虑大疆实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以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认定大疆实业公司赔偿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1.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大疆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明确主要焦点问题
由于驰名商标可以享受商标跨类保护,因此,在该案一审和二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商标有无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了激烈辩论,一审和二审法院也进行了充分说理。
那么,商标如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此,翟业虎表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有行政机关认定和司法机关认定两种途径,其中,行政机关的认定主要是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进行认定;司法机关的认定主要是法院在审理行政和民事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通过判决的方式进行认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认定驰名的前提是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需要进行跨类保护。”翟业虎表示,正如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的,涉案商标被核定注册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而大疆实业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手机”属于第9类,二者分属不同类似群组,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对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应予审查认定。
“当然,根据我国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非所有的已注册的驰名商标都可以享受跨类保护,只有在满足以下3个要件后才可以享受跨类保护。”翟业虎指出,首先,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的标识;其次,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再次,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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