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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洁丝”VS“高柔丝”:组合拳打击“搭便车”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20-12-30
阅读量:309
作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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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二审审结了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金佰利公司)诉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天纸业公司)商标侵权案,认定天天纸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高柔丝”卫生用品侵犯金佰利公司“高洁丝”商标权,判决天天纸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金佰利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1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知识产权侵权手法不断翻新,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难度也在不断增加。对侵权人进行有效有力的打击离不开切实可行的组合拳式的维权策略,通过对侵权情形一一化解,从而实现对权利人品牌的有效保护,该案便是一起典型案例。


  卫生用品引发商标纠纷


  据了解,金佰利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经营范围为个人卫生护理用品、个人防护用品等。该公司经金佰利国际公司(金佰利国际公司与金佰利公司系关联企业)授权取得第892494号、第5545518号、第6481414号及第6999927号“高洁丝”商标(下统称“高洁丝”系列商标)的相应权利,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卫生巾等,均在权利有效期内。天天纸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卫生用品、卫生巾等。


  金佰利公司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天天纸业公司故意申请注册与“高洁丝”系列商标近似的“高柔丝”商标,并且在产品上故意模仿“高洁丝”产品的包装装潢。后“高柔丝”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宣告无效,仿冒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天天纸业公司使用“高柔丝”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金佰利公司对“高洁丝”系列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金佰利公司据此将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天纸业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天天纸业公司则辩称,其并非恶意侵权,且金佰利公司索赔金额过高。


  据了解,天天纸业公司在涉案卫生巾上使用的商标系其于2009年12月申请注册的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1月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物、卫生巾、卫生垫等商品上。金佰利国际公司于2014年10月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原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该商标在卫生巾、卫生垫两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经行政诉讼程序后现已生效。


  此外,金佰利公司还曾以该案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包装与其“高洁丝”卫生巾使用的彩虹包装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佰利公司在“高洁丝”卫生巾上使用的彩虹包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天天纸业公司在其“高柔丝”卫生巾上使用的商品包装与之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于2018年8月28日判决天天纸业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金佰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该判决经过二审程序后现已生效。


  两审认定被告恶意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金佰利公司作为“高洁丝”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金佰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至2015年“高洁丝”系列商标在卫生巾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法院认为,涉案4件权利商标均为中文“高洁丝”,系臆造词,显著性较强;被控侵权商标为中文“高柔丝”,两商标仅一字之差,虽然标志字体也略有区别,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构成商标近似。考虑到涉案4件权利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在卫生巾上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与之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虽然被控侵权商标曾系天天纸业公司在第5类卫生巾、卫生垫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的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但该商标现已被宣告无效。天天纸业公司的该件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天天纸业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4件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天天纸业公司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时间较长,且在其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及金佰利公司起诉后仍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故法院对金佰利公司提出判令天天纸业公司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请求亦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天天纸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佰利公司“高洁丝”系列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金佰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5万元。


  天天纸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在一审诉讼阶段,金佰利公司起诉书中明确写明其主张天天纸业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合理支出10万元,并无证据证明金佰利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变更了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天天纸业公司赔偿金佰利公司合理开支15万元,超出了金佰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撤销。


  据此,北京高院判令天天纸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佰利公司“高洁丝”系列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金佰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


  本报就该案联系天天纸业公司诉讼代理人,对方拒绝了此次采访。


  多维度出击保障权益


  针对该案,罗思(Rouse)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体现了切实可行的组合拳式的维权策略对权利人维权的重要作用。此案中,天天纸业公司的“高柔丝”商标曾为注册商标,在其未被宣告无效前,其注册事实加大了金佰利公司的维权难度。金佰利公司通过产品包装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对天天纸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打击和制约。同时在商标侵权层面上,金佰利公司一方面积极利用行政程序对“高柔丝”进行无效宣告,同时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主张“驰名商标”来解决法院案件受理的问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高柔丝”商标被宣告无效在一定程度又“减轻”了民事诉讼的压力。


  那么对相关企业而言,该案有何借鉴意义?企业又应怎样保障自身权益及避免他人侵权?


  崔红表示,天天纸业公司的“高柔丝”商标申请经审查公告后、未经异议直接获得注册。对权利人而言,有效的行政程序维权能降低之后市场维权的成本。“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侵权方不仅仅在产品上侵权,同时也在积极进行商标注册、为其侵权产品披上合法的外衣,由此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如果权利人能有效地进行商标监控、在商标申请阶段就通过异议行政程序阻止混淆性商标的注册,那么即使这些商标被实际投入了使用,后续的市场维权的难度也会大大降低。”崔红如是说。


  此外,崔红认为,高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能够相对有效地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能给予有力的打击,产生威慑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励权利人积极维权,有利于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商标侵权救济力度的当今,尤其是侵权方确实存在恶意、情节严重时,权利人应进一步积极取证、举证、证明并主张高额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以实现对侵权方更有力度的打击。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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