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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蹭名” “方太”忙维权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21-04-08
阅读量:777
作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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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下称方太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生产嵌入式厨电、集成厨房产品的企业,其拥有第970814号、第1918833号、第5298880号“方太”三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1类油烟机、燃气灶等。因认为永康康顺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康顺公司)等未经许可,在所制造销售的刀具等商品及网店上使用“方太”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方太公司将康顺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经审理,依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认定方太公司第970814号“方太”商标为驰名商标,康顺公司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浙江高院最终判决康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方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判决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原则,即在一般的商标救济程序难以满足其维权需要,需要适用驰名商标保护规则扩大保护的情况下,才对涉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原则。此外,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应严格按照自身商标注册时的图样来规范使用商标,若不规范使用则有侵权的风险。


  两家“方太”引发纠纷


  方太公司创建于1995年5月,其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集成厨房、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电磁灶具、消毒碗柜、燃气热水器等。方太公司拥有第970814号、第1918833号、第5298880号“方太”三件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1类油烟机、燃气灶等。


  康顺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经营范围包括日用五金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厨房用具、健身器材、五金工具制造、加工、销售等。康顺公司拥有第1555572号“方太”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8类的“切菜刀;切肉刀;刀”等商品上。天猫店铺“方太家居旗舰店”系康顺公司经营。


  方太公司诉称,康顺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刀具产品、外包装以及网店产品图片、装潢、品牌名称、商品名称均单独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方太公司将其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涉案第970814号“方太”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认为康顺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侵犯了方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康顺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康顺公司则辩称,其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以及天猫店铺名称等使用“方太”文字的行为是对其第1555572号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行为,未有攀附方太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康顺公司将店铺命名为“方太家居旗舰店”的行为,不属于对“方太”文字的突出使用,符合天猫店铺的命名规范,亦符合其在网店中销售属于家居类商品的刀具的实际情况。


  本报就该案多次拨打原被告双方官网电话,截至发稿时,尚未取得联系。


  “方太”获得跨类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驰名商标的认定将禁止或限制康顺公司对其享有第1555572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故对方太公司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康顺公司的刀具产品与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注册的油烟机类产品类别不同,故康顺公司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康顺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客观上攀附了方太品牌形成的商誉,损害了方太公司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康顺公司立即停止对方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方太公司、康顺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认定涉案第970814号“方太”商标为驰名商标。


  浙江高院认为,该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和被诉侵权商品的类别、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该案需要对方太公司第970814号“方太”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驰名做出相应审查,从而划清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界限,更好地规范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行为。结合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经过方太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该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2019年,已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在第11类商品上处于驰名状态。


  虽然康顺公司自有注册商标中含有“方太”文字,但其单独或突出使用了与涉案驰名商标标识文字相同的“方太”中文标识,明显改变了其自有商标的显著特征,使用“方太家居旗舰店”的店铺名称亦系超出了其自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以上行为均构成对方太公司涉案第970814号“方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方太”文字作为方太公司的企业名称,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康顺公司理应知晓方太公司在先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加以合理避让,但其主观上有攀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方太公司具有一定关联关系,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浙江高院判决康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方太公司第970814号“方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规范使用避免侵权


  在该案中,康顺公司同样拥有“方太”商标,为何最终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行为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有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如其不规范使用,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同时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权人享有的商标权利将受到损害。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对驰名商标提供了包括跨类保护在内的一系列强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则,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在品牌经营过程中巨额投入所形成的商誉。因此,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在符合“按需认定”原则下,应通过认定商标驰名,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傍名牌”的行为,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那么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又应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保障自身权益?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对持有商标的企业来说,其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注册时的图样来规范使用商标,若不规范使用则有侵权的可能。另外,企业在商标注册布局时一定要将商标图样使用形式考虑周全,将所有使用场景中的图样均加以注册来保护自身商标。对像方太公司这样的知名企业,建议其不仅在核心使用类别注册商标,在与使用类别近似的产品类别上也需要提前布局注册商标,这样在打击商标侵权时才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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