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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韩昕媛)7月26日,据央视新闻,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5条新增了音乐制作者的“获酬权”:即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不仅要向音乐作品词曲的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还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版权费。日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官网上发布了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的试行付酬标准。
据悉,付费义务主体为使用录音制品的主播和平台,为了有效实施,该试行标准面向平台,再由平台和主播分摊成本。将直播间类型划分为:使用K歌+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单纯使用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和使用音乐的电商直播间,每年、每季度、每月的收费标准,分别为300元、83元、29元;100元、26元、10元;10000元、2777元、980元。从7月25日开始试行。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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