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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商评委
腾讯侵犯奇瑞“在先权”
早在2003年,奇瑞QQ轿车就曾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Q”商标,但腾讯随后在该商标的初审公告期间提出异议。2005年5月19日,腾讯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Q”商标,2008年3月7日获准注册。2009年11月26日,奇瑞汽车以上述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复制模仿驰名商标)、第二十八条(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商评委在奇瑞汽车对争议QQ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后,作出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腾讯
奇瑞侵犯己方权利在先
腾讯认为,商评委的裁定依据,属于断章取义。因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腾讯公司并不存在“不正当手段”,奇瑞公司也没有“合法”、“在先”使用。
腾讯表示,腾讯公司2003年的销售额已达9亿元,所以在各个领域进行防御性注册。实际上,奇瑞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使用QQ商标之前,腾讯就已经在第12类上注册了第1962825号“QQ”(艺术体)商标。而此次腾讯申请注册QQ商标,仅仅是对此前艺术字体商标基础上的延续注册,也是对其享誉全球的驰名商标QQ的拓展注册,完全具有正当性。
腾讯指出,奇瑞汽车从一开始策划汽车名称到后期的推广宣传,无一不是依傍早已知名的“QQ”商标和企鹅公仔来达到宣传效果,这种侵权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在先权利。所以事实是,奇瑞汽车在侵犯腾讯公司的在先权利,是奇瑞汽车侵权使用了QQ商标。
针对市高院的终审判决,腾讯方面昨天发表声明:QQ是腾讯深受用户喜爱的驰名品牌。无论是图形、声音以及品牌早已深入人心。虽然品牌维护之路艰难险阻,但不管有多困难,我们保护QQ品牌形象和权益的决心以及力度都不会松懈!
第三人·奇瑞
腾讯行为属于恶意注册
在腾讯对商评委的起诉中,奇瑞公司是案件的第三人。奇瑞公司认为,争议的“QQ”商标与腾讯之前注册的商标为两个独立的、不相同、非近似的商标,前者是英文字母,后者是鼠标样子的商标。因此,腾讯公司不是延续注册。
奇瑞公司认为,我国对汽车生产、销售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汽车产业政策,一个没有汽车行业背景的企业是无法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资质的。对奇瑞汽车来说,腾讯在汽车领域注册“QQ”商标,就是有恶意的。一旦法庭允许腾讯注册,那么腾讯大量地许可使用,将会使各地出现大量“QQ”汽车。
此外,在腾讯申请注册争议QQ商标之前,奇瑞关联公司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就已经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QQ”商标。
法院判决
腾讯应避让奇瑞“在先权”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所创立的“QQ”及企鹅图形系列品牌在通讯服务领域已经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商誉不能延伸到汽车类商品,即便是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也应对于他人在先享有的合法权利进行避让。因此,市一中院一审决定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腾讯公司不服,向市高院提起上诉。市高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汽车商品和通讯服务差距较大,二者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时,理应知晓奇瑞公司在此类商品上的“QQ”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而且即便是防御性商标,也应当对奇瑞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进行避让。北京高院最终判令维持一审判决。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廖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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