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ign pub_isMenu='false'/>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29-3668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号:44286

站内搜索: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哪些是侵犯版权的行为?
专栏:作品著作权
发布日期:2011-10-18
阅读量:854
作者:广东世纪铭洋
收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中国版权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版权登记的好处
下一页:什么是版权

商标服务热线:0760-88287348  专利服务热线:0760-88283758  版权服务热线:0760-88288715  海关备案服务热线:0760-88289639     维权援助服务热线:0760-88283755     侵权诉讼服务热线:0760-88283758           24小时服务热线:400-829-3668    商标交易服务热线:13702377008(龚小姐)    服务质量监督电话:13702798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