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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
专栏:商标服务
发布日期:2011-10-08
阅读量:919
作者: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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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不在变更之列,商标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移转的,也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3、需要变更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
  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一份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变更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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